馬來西亞2026永續治理:
氣候法制、碳市場與生物多樣性
馬來西亞近期在氣候變遷、生物多樣性及企業永續揭露三個領域,陸續提出制度調整。這些發展並非個別政策事件,而是指向同一項治理要求:企業及政府提出的環境績效,必須具備明確邊界、量化資料、治理責任及可供第三方查核的證據。
氣候行動由自願承諾轉向法律管理
馬來西亞天然資源及環境永續部(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, NRES)部長 Datuk Seri Arthur Joseph Kurup 於2026年5月10日接受《The Star》訪問時表示,政府正研擬《國家氣候變遷法案》(Rang Undang-Undang Perubahan Iklim Negara, RUUPIN),目的在於將現行以自願參與為主的氣候行動,轉為具有法律拘束力、制度架構及執法基礎的管理措施。當時法案已送交 Attorney General’s Chambers 進行審查,政府原規劃於2026年年中提交國會。
RUUPIN預計與《國家碳市場政策》(National Carbon Market Policy, NCMP)共同運作。政策設計包含排放監測、查證、碳權認定、碳匯定價、交易及碳稅門檻等環節。政府構想是先建立可被承認的碳權制度,再允許產業使用碳權抵換部分排放;排放超過規定門檻的企業,則可能負擔碳稅。
森林資源的權屬與碳權管理亦是制度設計的核心問題。馬來西亞森林土地主要由州政府管轄,但聯邦政府負責履行《Paris Agreement》下的國家承諾。因此,各州碳權的量化方法、品質條件、價格及跨境交易規則,仍須建立聯邦與州政府間的協調機制。

Kurup: When it comes to climate action, it's now a question of implementation. — Photos: AZMAN GHANI/The Star
生物多樣性納入國家治理及資訊系統
2026年6月18日,馬來西亞召開第四次國家生物多樣性理事會會議(National Biodiversity Council Meeting)。副首相 Datuk Seri Fadillah Yusof 在會中要求以「whole-of-nation approach」處理生物多樣性議題,由聯邦政府、州政府、執法機關、產業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共同執行。
會議確認將制定馬來西亞「其他有效區域保育措施」(Other Effective Area-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, OECM)國家架構,內容預計涵蓋認定標準、承認機制及治理結構。OECM並不等同傳統法定保護區,而是允許其他具有長期生物多樣性保育成效的土地或水域,經適當治理及評估後納入保育成果計算。
同日,馬來西亞正式發布提交予《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, CBD》的第七次國家報告(7th National Report, 7NR)。該報告已於2026年2月28日提交CBD秘書處,用於說明《National Policy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2022–2030》的執行情形,以及馬來西亞對《Kunming-Montreal Global Biodiversity Framework, KMGBF》的履約進度。報告資料並整合至Malaysia Biodiversity Information System(MyBIS),作為國家生物多樣性資訊的公開介面。
上述安排顯示,馬來西亞的生物多樣性政策正從個別物種保育及保護區管理,逐步轉向具有國家目標、空間資料、治理架構及進度報告的制度。企業使用森林、農地、礦區或其他自然資源時,其營運範圍是否涉及重要棲地、保育物種或生態系服務,將更容易被政府、投資人及供應鏈客戶檢視。

-Photos: BERNAMA filepic & The 7th National Report To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
永續聲明必須與資料、財務及現場管理一致
《The Edge Malaysia》於2026年7月6日至12日刊出的評論指出,企業 ESG 管理正由文字聲明轉向證據管理。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(ISSB)發布的 IFRS S1及IFRS S2,要求企業說明永續及氣候風險如何影響治理、策略、營運、現金流、融資能力及資金成本,而非僅描述環境政策或公益活動。
馬來西亞已透過National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Framework(NSRF)分階段導入ISSB架構。對企業而言,主要困難不只在報告編製,而是資料能否追溯至實際營運紀錄,包括能源帳單、燃料用量、原料來源、土地使用、運輸資料、供應商資訊、廢棄物紀錄及生態調查成果。Scope 3排放、供應鏈可追溯性與自然相關資料,通常涉及多個部門及外部供應商,資料責任若未事先分工,年度揭露時將難以完成合理查核。
企業使用「green」、「sustainable」、「eco-friendly」或「carbon neutral」等環境宣稱時,也必須提供具體定義、計算範圍、基準年度、方法學及佐證資料。《The Edge Malaysia》指出,缺乏證據的永續宣稱可能影響融資條件、客戶信任、市場准入、保險審查、企業估值及董事會聲譽。
對林業、木材、農業及土地密集型企業而言,氣候與生物多樣性資料不能繼續分開處理。森林碳匯量化若未同步說明土地權利、森林經營、基線狀況、生物多樣性影響及監測機制,碳權或碳中和主張可能無法通過後續查證。相對地,生物多樣性保育成果若缺少地理邊界、物種紀錄、樣區設計及長期監測,也難以納入OECM、自然資本揭露或企業永續績效。

Forum, The Edge Malaysia Weekly on July 6, 2026 - July 12, 2026
茂登觀點:建立可被查核資料基礎
馬來西亞目前的政策方向並非要求企業增加更多概念性承諾,而是要求企業證明其管理措施確實存在,且能由原始紀錄一路追溯至永續報告、財務評估與對外宣稱,企業近期應優先完成三項基礎工作。
- 第一,盤點氣候、生物多樣性及土地使用相關資料的負責部門、資料來源與保存方式;
- 第二,確認組織型溫室氣體盤查、森林碳匯、生態調查及供應鏈資料是否採用一致的空間與時間邊界;
- 第三,檢查官網、年報及行銷資料中的環境宣稱,是否能以量化數據、方法學或第三方查證文件支持。
尚待觀察事項包括RUUPIN最終提交國會的時間、碳稅適用門檻、NCMP對國內及跨境碳權的認定方式,以及國家架構對私人土地、特許經營區與生產型森林的適用條件。企業在規則完整發布前,必須更警慎的調查既有森林、保育區或減碳專案碳權或國家生物多樣性成果,仍須依土地權屬、額外性、方法學、監測紀錄及政府認定程序個別判斷。
參考來源
- 《The Star》,〈Firm on climate action〉,2026年5月10日。
- 《The Sun Malaysia/Bernama》,〈National biodiversity needs whole-of-nation approach〉,2026年6月18日。
- 《The Edge Malaysia Weekly》,〈ESG’s new test: From green claims to hard evidence〉,2026年7月6日至12日。




